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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无为市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时段的通告

2021-02-04 15:24:27

  为防治大气污染,改善生态环境,巩固文明创建成果,避免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人身伤害和火灾、爆炸等安全事故的发生,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根据国务院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、《芜湖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》等有关规定,现就我市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段通告如下:

  一、全市范围内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:(一)国家机关;(二)文物保护单位;(三)车站、码头、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;(四)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生产、储存单位及其周边二百米范围内;(五)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;(六)医疗机构、养老机构、教育机构、公共文化服务场所、英雄烈士纪念场所;(七)山林、苗圃等重点防火区;(八)法律、法规以及市(区)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它场所。

 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,其所有权人、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识,并负责管理和维护。

  二、无城城区下列区域(不含第一条规定的禁放区),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:(一)泰山、太平、皇武、芝山、文景、五华、西苑、同心、滨湖、金河、城东、龙云、王福和双桥社区等14个社区所辖范围;(二)檀树社区新力大道以南村庄以及新力大道以南巢无路沿线村庄;(三)董桥行政村所辖新力大道以南村庄;(四)城北社区新力大道以南无仓路沿线村庄。

  三、在限制燃放区域内,下列时段允许燃放烟花爆竹:

  (一)春节期间(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三、正月初七、正月十五);

  (二)国庆节(十月一日);

  (三)对国家、省、市以及市政府统一要求的大型庆典活动,经公安机关批准,实行定点、定时的集中燃放。

  四、禁止以下列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人身、财产安全的方式燃烟花爆竹:(一)在建筑物、构筑物内燃放;(二)向行人、车辆、建筑物、构筑物、在建工地、树木、河道、公共绿地、窨井等投掷燃放;(三)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人身、财产安全的其它方式。

  五、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、地点燃放烟花爆竹,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、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,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;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。燃放烟花爆竹影响环境卫生的,由城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。

  六、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,积极举报非法生产、经营、储存、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。举报电话:公安局 110(城南所6788110、城北所6322314);城管局6610244。

  特此通告

  无为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

  2021年 1 月 10 日

来源: 无为文明网

编辑: 赵倩